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增加全体师生的责任心,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,避免损坏和丢失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,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科学的保管、检验、维护、使用制度和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,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。
第二章 赔偿界限、标准
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,应予以赔偿:
(一)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稀缺珍贵资产丢失的,按原价的3倍赔偿,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,按现行市场价3倍赔偿。
(二)属于个人责任造成通用性的固定资产丢失的,如计算机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打印机等,一般按照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:
1.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原价计算;
2.使用时间在1-2年的按80%计算;
3.使用时间在2-3年的按70%计算;
4.使用时间在3-5年的按60%计算;
5.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50%计算。
第四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,应予以赔偿,赔偿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二项规定:
(一)不遵守操作规程、规章制度,造成资产损坏的;
(二)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,造成资产损坏的;
(三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修、组装,造成资产损坏的;
(四)其它主观原因,造成资产损坏的。
第五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,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,可以不做换新赔偿;资产损害人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维修。
第六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,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。
(一)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长,接近报废程度,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(二)虽采取预防措施,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,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;
(三)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。
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
第七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事故,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归口管理部门,损坏、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,应注意保护现场。
第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,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,对于精密、贵重仪器,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仪器的损坏进行认定。
第九条 损坏、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,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归口管理部门,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,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第十条 赔偿人应按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,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,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